(2013)垦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光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光如。本院作出的(2011)垦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光如在中国银行垦利支行所开立账户(账号:2130******088)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成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尚学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