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彭剑与黄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剑,黄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彭剑,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昀,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剑诉被告黄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22.5元,由原告彭剑负担。审判员 刘斯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