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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彭剑与黄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剑,黄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彭剑,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昀,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剑诉被告黄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22.5元,由原告彭剑负担。审判员  刘斯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