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某、罗某等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罗某,刘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8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住广西省梧州市蝶山区,身份证号码:×××914X。原告罗某,女,汉族,住广西省梧州市蝶山区,身份证号码:×××092X。被告刘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62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罗某诉被告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罗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罗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57元,由原告杨某、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