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龙庆海与孙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庆海,孙晋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龙庆海。被告孙晋功。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庆海诉被告孙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庆海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庆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龙庆海负担。审判员 蒋新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孟献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