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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龙庆海与孙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庆海,孙晋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龙庆海。被告孙晋功。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庆海诉被告孙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庆海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庆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龙庆海负担。审判员  蒋新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孟献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