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范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云,深圳市瑞琪发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399号申请执行人范云,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瑞琪发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波。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瑞琪发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20日期间工资841.29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瑞琪发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891.29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立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