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立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乔增海与杜雷朋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增海,杜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立保字第85号申请人乔增海,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杜雷朋,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乔增海与被申请人杜雷朋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晋MRDX**号中华轿车一辆。担保人王六芳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XXX的位于XXX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杜雷朋所有的晋MRDX**号中华轿车。二、查封担保人王六芳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XXX的位于XXX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毋春梅审 判 员 齐 莉代理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