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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行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三河华辰运通玻璃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三河华辰运通玻璃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录选

案由

行政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廊行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华辰运通玻璃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维真,局长。原审第三人李录选,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上诉人三河华辰运通玻璃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被上诉人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3)廊广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处职工李录选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廊人社伤险认决(三)字(2013)07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原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经审查理明,李录选系三河华辰运通玻璃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职工。2012年4月14日18时40左右,李录选在车间推车运送玻璃过程中,不慎被翘起的车把打伤腹部,经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腹部损伤:肠系膜血管破裂,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失血性休克。李录选于2012年10月8日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补正仲裁裁决书后,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受理,于2013年1月4日下达了举证通知书,2013年2月26日,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廊人社伤险认决(三)字(2013)07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录选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录选作为上诉人三河华辰运通玻璃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被上诉人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程序认定李录选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章水审判员  李 石审判员  金占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