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范新利与刘雷、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新利,刘雷,刘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62-1号申请执行人范新利,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9日,住宝鸡市陈仓区锦绣花园。被执行人刘雷,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7日,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路。被执行人刘玉林,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24日,山东省武城县人,宝鸡市金台区斗鸡中学临时聘用司机,现租住宝鸡市金台区斗中路张家新村。范新利与刘雷、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六万七千零七十五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玉林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