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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某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954号原告王某,男,住敦化市。被告崔某某,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关永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