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兰溪市志勇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志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68号原告兰溪市志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勇。委托代理人安朝林。被告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志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志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志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志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由原告兰溪市志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