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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7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炎春,谢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719-1号申请执行人李炎春,男,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建武,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建武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50805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