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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发学、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股-2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某;徐某;某甲公司;唐某;某乙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75-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被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徐某、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郭某、徐某、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郭某、徐某、某甲公司于当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毕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