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与陶海波、张益宁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陶海波,张益宁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802号原告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浩,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德杰,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林初,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海波,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张益宁,女,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四分之一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瑛(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