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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国臣与被告言金海民间借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臣,言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周国臣。被告言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臣与被告言金海民间借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周国臣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言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国臣撤回对被告言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