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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林艳州与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泉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林某某,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运输户。委托代理人刘翔,江苏茂通律师事所律师律师。被告某医院。法定代表人鹿德智,院长。委托代理人崔铁军,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女,1966年1月7日生,汉族,该院调解中心干事。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翔,被告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崔铁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2010年4月22日,原告因排尿费力到被告处就诊。4月24日,被告为原告施行了“经尿道狭窄段内切开术”,手术中因操作不慎,导致尿道损伤穿孔,冲洗液大量处渗致阴囊皮下水肿明显,阴茎水肿增粗。由于手术无法进行改“前尿道瘢痕狭窄切开术”。术后,原告腰部皮下以及阴囊皮下水肿渗液严重,原告请求主治大夫及时处理,主治大夫没有采取合理及时措施,导致原告阴囊坏死,后虽经治疗阴囊愈合,但已失去相应的功���,阴囊紧紧地束缚住原告的睾丸,患者下体极其痛苦。另外,由于手术措施不当导致原告阴茎穿孔、溃烂,现虽已愈合,但阴茎严重变形,性功能严重障碍。被告作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及预防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医院,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但给第一原告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给原告夫妻生活造成极大的伤害。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2、残疾赔偿金118708元(29677×20×0.2);3、住院伙食补助8226元(18×457);4、误工费37157元(29677÷365×457);5、护理费54840元(120×457);6、营养费2000元;7、交通费2000元;8、鉴定费12074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23531元(18825×5÷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某医院辩称,本案经过鉴定责任已经明确,后果确定。根据原告提交的说明材料,原告请求的��准是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当时住院也是在农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5万元与法律规定不符,应该是1万元。对于误工费原告应提供在生病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或者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护理费120元每天计算过高,应按照40-50元每天计算。鉴定费希望原告提供相应的票据。因原告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所以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结合事实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2日,原告因“前尿道狭窄术后三年余,排尿费力半年,加重三月”入住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后行尿道造影示前尿道狭窄长度约2㎝。入院诊断:尿道狭窄。4月24日行经尿道狭窄等离子内切开术,术中冲洗液外渗,阴茎阴囊水肿明显,遂改开放手术,行尿道瘢痕狭窄切开术,术中放置阴囊橡皮片引流,术后阴茎阴囊冲洗液外渗,水肿明显,橡胶皮片引流不满意,出现会阴浅间隙感染,导致阴囊局部坏死,经局部切开引流和换药后阴茎阴囊水肿减轻,坏死境界渐清晰。5月26日行阴囊壁坏死清创术,术后暴露创面并加强换药和清理局部坏死物治疗。6月11日出现阴茎切口尿瘘,7月21日出现阴囊创面尿瘘,专家会诊后于9月5日行膀胱造瘘治疗,并拔出导尿管,定期更换膀胱造瘘管,阴茎和阴囊瘘口经反复换药后瘢痕渐渐愈合,12月14日行尿道造影示尿道海绵体部狭窄闭锁长度约8㎝。2011年5月7日邀请外院专家在全麻下行狭窄尿道切除术+包皮皮瓣尿道成形术,术后复查尿道造影未见明显尿道狭窄,2011年7月22日出院。原告共住院457天。原告治疗结束后,认为其阴茎严重变形,性功能严重障碍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遂诉讼至本院要求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了徐州市医学会对双方争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2011年11月23日,徐州市医学会作出了徐州医鉴(2011)12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案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原告对以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12年5月25日,江苏省医学会作出了江苏医鉴(2012)0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案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上述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提出对其性功能、性功能伤残程度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本院委托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性功能、���功能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2013年5月8日,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南金男鉴(2013)性鉴字第0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林某某性功能检验结果符合“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之标准。被鉴定人林某某“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构成九级残疾。原告因医疗损害鉴定花费鉴定费12074元。另查,原告林某某户籍所在地为贾汪,其自2009年3月份至2013年6月份租住在本市。泉山区永安街道建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了以上情况。另事故发生后,被告分六次向原告共支付费用169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病历病案、《徐州医鉴(2011)12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江苏医鉴(2012)0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南金男鉴(2013)性鉴字第0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泉山区永安街道建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中载明分析意见如下:1、前尿道狭窄诊断明确,医方施行直视下尿道内切开有手术指征。2、尿道内切开致尿道突破,灌注液外渗,转而采取狭窄段切除加尿道吻合时机选择不当,因组织水肿明显,愈合能力差,增加手术并发症,术后外渗引流不充分致阴囊会阴感染坏死。尿道漏尿、尿道瘘形成后,暂时性尿流改道(膀胱造瘘)不及时。3、对伴尿瘘的复杂性尿道狭窄行带蒂包皮瓣尿道成形术有手术适应症,术后排尿功能基本正常。4、医疗过错造成尿道、阴囊损害(现无排尿障碍),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以上结论结合本案事实,对原告林某某因本次手术治疗所导致的合理损失,被告某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如下: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考虑其伤残等级,本院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残疾赔偿金118708元,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居住证明结合2012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计算,本院确定对该项费用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8226元及营养费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误工费37157元,根据原告住院天数结合2012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院确定对该项费用予以支持。5、护理费54840元,本院根据原告住院天数结合本地护工人员的实际收入状况,支持原告护理费22850元。6、交通费2000元,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结合原告治疗所需,支持其交通费100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23531元,因原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故原告主张该项费用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依法对此不予支持。8、鉴定费12074元,有相关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林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87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26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37157元、护理费2285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99941元,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169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83041元。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10元,由被告某医院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已支付的鉴定费12074元,由被告某医院(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娜代理审判员 丁 贺人民陪审员 李运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