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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02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车文礼、李月英等与乔从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文礼,李月英,车椒椒,车增弦,乔从生,郝艳敏,乔猛,乔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2228号原告:车文礼,男,193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系受害人车宁父亲。原告:李月英,女,193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车宁母亲。原告:车椒椒,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系受害人车宁长女。原告:车增弦,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五河县,系受害人车宁次女。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庆华,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从生,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郝艳敏,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乔从生妻子。被告:乔猛,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系被告乔从生长子。被告:乔郝,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现住江苏省昆山市,系被告乔从生次子。车文礼等四原告诉乔从生等四被告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慧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增弦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庆华,被告乔从生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艳敏、乔猛、乔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车文礼等四原告诉称,2013年7月26日晚,张祥为打电话给受害人车宁,约定二人次日一同到被告乔从生家给水稻打农药。次日清晨4时,张祥为又先后两次打电话给车宁。之后,车宁便驾驶摩托车前往申集乔从生家干活。干完活后,乔从生家人中午宴请车宁和张祥为二人。席间,被告等人劝车宁喝了白酒及啤酒,致使车宁呈醉酒状态。之后,车宁驾驶摩托车离开,几被告未加以阻止,任由车宁离开。当车宁驾驶摩托车沿五河县X03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申集镇甄集渔场路段,驶下道路西侧,撞倒三根水泥路桩,造成车宁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认为,车宁为帮助乔从生干活,且又与乔从生家人和张祥为等人吃酒导致醉酒,醉酒后又驾驶机动车身亡,对此损害后果被告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因车宁的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40000元。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以下证据:1、四原告及受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五河县东刘集镇小李村村委会及五河县公安局刘集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四原告的主体资格。2、车宁的《遗体火化证明》,证明车宁已经死亡并火化的事实。3、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车宁因为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4、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乔从生的《询问笔录》,证明车宁是因为在乔从生家喝了白酒和啤酒,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同桌人有郝艳敏、乔猛、乔郝、张祥为。5、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张祥为的《询问笔录》,证明车宁在乔从生家喝了白酒和啤酒的事实,陪酒的有乔从生的儿子以及张祥为。6、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证明在该案中原告与同桌饮酒的张祥为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本案被告撤诉,保留了诉权。7、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1937号案件的《审判笔录》、《调解笔录》,证明在上次的案件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的代理人已经签字,但是被告又反悔了。8、乔从生的家庭关系状况,证明四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乔从生辩称,四原告称受害人车宁到我家是去给我家水稻打农药不是事实,他去我家只是问我什么时候出去打工。车宁在我家喝酒是事实,喝到一半的时候,他自己硬要走的。我把他送到路上,他没有酒多喝,一次性塑料杯半杯白酒都没喝完。原告起诉我家属和两个儿子是不对的,因为我家属和两个儿子与受害人不认识,原告只能起诉我和张祥为两个。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乔从生就其抗辩理由及陈述的事实未提交证据。被告郝艳敏、乔猛、乔郝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到庭举证、质证。经庭审举证,被告乔从生对原告所举1-8号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1号证据以不认识原告为由未提出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对2-8号证据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1-8号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受害人车宁,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生前系安徽省五河县东刘集镇小李村大车组村民,四原告系其近亲属。被告乔从生与车宁、张祥为在外地打工时相识。2013年7月26日,车宁与张祥为相约次日到乔从生家。27日上午,车宁驾驶摩托车与张祥为分别到了乔从生家,乔从生夫妇招待车宁、张祥为二人吃午饭,席间喝了白酒和啤酒,车宁喝了白酒约3-4两,又喝了啤酒。同桌饮酒的除车宁、张祥为和乔从生外,还有乔从生的妻子郝艳敏和儿子乔猛。吃完午饭后,车宁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回家。13时40分,当车宁驾驶摩托车沿五河县X03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申集镇甄集渔场路段,驶下道路西侧,撞倒三根水泥路桩,造成车宁本人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车宁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测定,检验结果为180mg/ml,为醉酒状态。该起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车宁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车宁在驾驶摩托车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本院认为,(一)道交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车宁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醉酒驾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发生的危险,但其仍然放纵自身行为,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醉酒且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其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其本人对其死亡后果应该负85%的责任。(二)车宁是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告乔从生、郝艳敏、乔猛及张祥为作为同桌饮酒人,应该注意到车宁系醉酒状态,应该对车宁承担相应的照顾、帮助义务;且乔从生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但因疏忽大意对车宁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未加以阻止,导致车宁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故乔从生等四人对车宁的死亡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15%的赔偿责任。由于张祥为已先行对原告予以赔偿,其应承担的部分应从本案中扣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乔从生、郝艳敏、乔猛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乔郝为车宁的同桌饮酒人,对其要求乔郝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统计数据,依法确认四原告因车宁的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154332元(7161元/年*20年+5556元/年×5年÷5人×2人);2、丧葬费20300.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1—3项合计22463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从生、郝艳敏、乔猛共同赔偿车文礼等四原告因车宁的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即25271元(224632.5元×15%×75%),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乔郝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采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乔从生、郝艳敏、乔猛等三人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秋侠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