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会芳与王斌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芳,王斌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字第3092号原告王会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凤河。被告王斌杰,农民。原告王会芳与被告王斌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