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钟丽芝与吴武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丽芝,吴武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989号原告:钟丽芝。委托代理人:陈林明。被告:吴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丽芝与被告吴武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丽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钟丽芝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