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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钟代彬,宜宾县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文,宜宾县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甲。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罗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罗甲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代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上半年相识恋爱,同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1991年8月25日生育一子罗乙。原、被告恋爱时间短,缺乏必要的了解便盲目结婚,以致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为被告嗜赌恶习等原因经常吵打,导致夫妻关系急剧恶化。2000年原告之母去世,被告回家安葬原告之母后便外出至今,从此音讯全无。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罗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上半年相��恋爱,同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1991年8月25日生育一子罗乙。原、被告婚初关系一般。后因被告经常在外打牌、家庭经济紧张,原、被告经常吵闹,经亲友多次劝解,双方关系仍未好转。2000年8月,被告参与安葬原告之母后离家外出,与原告及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调解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彭某某的陈述,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罗乙户口簿复印件,罗甲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彭某某、罗甲婚姻状况证明,宜宾县孔滩镇六乡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证人彭长松、罗志川、张学平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不久即因家庭经济紧张等原因经常发生吵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产生矛盾,双方未及时化解,虽经亲友劝���仍未能搞好夫妻关系,以致被告不顾家庭于2000年8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至今达十多年。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罗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善刚人民陪审员  曾从明人民陪审员  陈清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林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