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汶春蕾与李科、吴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42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汶春蕾,李科,吴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汶春蕾,男,生于1987年6月11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朝阳花城。被执行人李科,又名李小科,男,生于1983年11月22日,汉族,无业,现住址不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吴巍,女,生于1983年8月9日,汉族,无业,系李小科之妻,现住址不详,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汶春蕾与李科、吴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汶春蕾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128000元、诉讼费用4020元、执行费1880元。因在张鑫与李小科、吴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吴巍名下位于金台区东岭路1号院13号楼3单元1601号房屋一套,该房在建行宝鸡分行按揭抵押,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国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