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执民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孔百荣与赵正、徐阿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百荣,赵正,徐阿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孔百荣。被执行人赵正。被执行人徐阿娟。原告孔百荣与被告赵正、徐阿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绍越商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赵正、徐阿娟应付原告孔百荣人民币335900元及诉讼费、利息等。因被告赵正、徐阿娟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故原告孔百荣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阿娟名下位于绍兴鉴湖前街122号;利济桥直街69号401室、401室、403室;书香锦苑25幢301室;鹤池苑51幢53号、54号;中兴北路313号三层南首办公房等房产,均暂无法处置。亦已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孔百荣也未报告被执行人赵正、徐阿娟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初字第33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董建敏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