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81���原告李某甲,职工。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