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计委、严冬英、陕西金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赵计委,严冬英,陕西金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358号。负责人:高平,行长。被执行人:赵计委,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组。被执行人:严冬英,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陕西金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79号。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计委、严冬英、陕西金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304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6万元、执行费729元,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3041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