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石某某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因交通肇事于2013年9月1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同年9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4日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2013)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鸿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6日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湘J9B4**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安乡县下渔口镇夹口村二组家中出发,由南往北行驶至夹口村二组“T”型路口向右转弯行驶到下渔口镇至陈家咀镇的乡道时,遇盛某某驾驶的湘J96S**普通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顾兰枝沿该乡道由东往西行驶经过该“T”形路口,石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上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左侧致盛某某的摩托车倒地、导致被害人顾兰枝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3年10月22日,石某某与被害人顾兰枝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3.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盛某某的证言,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死亡证明等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勘验笔录及湖南省安乡县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石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帅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