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孟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孟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207号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苏州街26号亿方大厦12层-13层。法定代表人倪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嫱,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孟立,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方物业公司)与被告孟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延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方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立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方物业公司诉称:被告居住我公司管理的丰台区蒲黄榆×里×号楼×门×室,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被告每年应按时交纳供暖费,但是被告2008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未按照市政府令按时交纳供暖费,我公司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付供暖费。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供暖费7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孟立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孟立居住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里×号楼×门×号(以下简称×号)房屋。该房屋由原告亿方物业公司负责供暖。孟立未支付2008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共计7300元。在审理中,原告称被告系其上级集团公司职工,集团每年已将供暖费发放给职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孟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亿方物业公司为被告孟立居住的×号房屋提供供暖服务,被告享受了供暖,理应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不应拖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七千三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被告孟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延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