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立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胡尚连与会同县广坪镇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尚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中立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尚连。上诉人胡尚连不服会同县人民法院(2013)会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会同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胡尚连在所提交的行政诉讼状中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胡尚连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胡尚连称,会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会同县人民法院(2013)会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就本案来看,胡尚连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列明的请求事项为追究会同县广坪镇人民政府和村领导的法律责任,而并非起诉要求会同县广坪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胡尚连列明的诉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此,会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