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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马建超与宫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超,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马建超。被执行人宫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超与被执行人宫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王建春执行员  陈文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