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马建超与宫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超,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马建超。被执行人宫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超与被执行人宫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王建春执行员 陈文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