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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垫法民初字第03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卿某某、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3759号原告卿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永权,重庆市垫江县杠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卿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克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