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大勇与龙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勇,龙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065号原告:王大勇,男。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备,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后勤,男。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勇与被告龙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大勇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勇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大勇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万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