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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大勇与龙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勇,龙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065号原告:王大勇,男。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备,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后勤,男。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勇与被告龙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大勇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勇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大勇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万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