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名仁与王常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名仁,王常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90号原告:郑名仁。被告:王常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名仁诉被告王常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常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名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郑名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