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申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华东锅炉厂与沈阳中一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华东锅炉厂,沈阳中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43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葫芦岛市华东锅炉厂。法定代表人:崔桂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杜晋安,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坤,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中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齐,该公司总经理。葫芦岛市华东锅炉厂(以下简称锅炉厂)因与沈阳中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在(2008)辽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锅炉厂与中一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锅炉厂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亦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本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孙祥壮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