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40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郗望与高广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望,高广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40579号原告郗望,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被告高广明,男,1977年3月3日出生。原告郗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高广明(以下简称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矫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8日,我到朝阳区三里屯SOHO百邦维修苹果手机,因预约时间未到,所以去了楼道里吸烟,随手将装了三个苹果5代手机的小袋子放在旁边台阶上,后因我接到一个电话匆忙离开,离开的时间是中午11:56分。下午14:50分我想起了忘记的手机,之后便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带我和朋友找到物业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拾得遗失手机的是三里屯SOHO保洁部经理即被告。9月19日,三里屯派出所请被告到派出所协助调查,被告竟否认自己拿走遗失手机,不予归还。为此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返还我遗失的三部iphone5手机;2、被告赔偿因延迟归还手机发生的贬值损失5000元。被告辩称:我原是三里屯SOHO保洁部主管,三里屯物业提供录像中的人是我,当时我在巡视卫生,我当时手里拿着的是一个白皮的本,我从中抽出一张纸。我没有发现并拾得原告手机。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15时48分,原告拨打110报案称在本市朝阳区三里屯SOHOB座地下一层楼梯口遗失三部iphone5手机(系代他人维修),放在楼梯处忘记取走,希望调取监控录像。收到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出警调取了物业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告于当日进入遗失物所在楼道内,手持一条状物走出,从中抽取一白色物品查看后装入自己裤兜内。2013年9月19日,被告至派出所接受询问,称自己是三里屯SOHO保洁部主管,在9月18日12时许在SOHO地下一层巡视卫生,并走入消防通道内,出来时手里拿着的是两张白纸、一支笔和自己的手机,并未发现有iphone5手机。本案2013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中,被告坚持未发现并拾得iphone5手机。此后,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调取了SOHO物业录像,在12月2日庭审中,被告仍坚持其未发现并拾得iphone5手机,并质证称录像中自己手中所持系白色笔记本,不是手机。原告不予认可并当庭申请视频清晰化鉴定,本院予以准许,但在庭审笔录签字时,被告又认可手机系自己所拿,同意返还给原告。其拾得的三部iphone5手机序列号分别为:013470004953121、013559000203174、013351005909538。审理中,原告称因被告意图隐匿手机据为己有,迟延近三个月才最终归还手机,导致其中序列号为013351005909538的iphone5手机超过质保期发生贬值损失,且期间因iphone品牌手机更新换代至iphone5s又发生了三部手机的贬值损失,以上损失共计5000元。原告提交北京信达瑞通商贸中心的贬值证明和保修期证明佐证其陈述,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就贬值情况未提供反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报案证明、询问笔录、录像、贬值证明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被告已认可拾得原告遗失的iphone5手机,应于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手机贬值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在拾得手机后,不但未及时通知原告领取或送交有权部门,反而拒不认可拾得事实,具有明显隐匿手机的主观故意,导致原告近三个月无法收回遗失物,发生手机贬值损失,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原告已提交相应证据,被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证,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广明将序列号为:013470004953121、013559000203174、013351005909538的三部iphone5手机返还原告郗望(已执行);二、被告高广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郗望隐匿手机导致的贬值损失五千元。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高广明负担(原告郗望已交纳,被告高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郗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矫 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贾岐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