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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行非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双峰县计生局申请朱某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鹤皋,李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双行非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鹤皋。被执行人李敏丽。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朱鹤皋、李敏丽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双计生征字(2013)号第32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朱鹤皋、李敏丽于2013年6月9日违法生育小孩,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朱鹤皋、李敏丽征收社会抚养费33432元;符合法律规定。现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双计生征字(2013)号第32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朱鹤皋、李敏丽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双计生征字(2013)号第32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朱鹤皋、李敏丽承担。审判长  肖民兵审判员  钟平亮审判员  罗正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桂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