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明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太贵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书,许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书,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怡乐镇。被执行人许太贵,女,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怡乐镇。本院在执行李明书申请执行许太贵附带民事赔偿纠纷((2013)江安刑初字第11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太贵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李明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