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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776号原告单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1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2年7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单甲,1997年4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单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产生各种矛盾,经常为琐事发生吵闹。婚后第五年,原告曾因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协商离婚,但由于子女年龄较小,强忍一切。然而时至今日,原被告感情依旧,形同陌路,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单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只是被告有外遇才要求离婚,为了家庭完整,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单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后于1992年7月19日生长女单甲,1997年4月1日生长子单丙。双方于1997年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初期感情尚好,生育一子一女。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使婚姻合法化,也同时认证双方对婚姻的认同。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属于正常生活现象,但不能因为发生矛盾就草率离婚。只要原、被告能够慎重对待婚姻,多一些沟通和理解,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单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