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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亮与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亮,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程亮。被告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桂林市叠彩路*号。法定代表人廖丽萍,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新,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副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亮诉被告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程亮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4元(原告程亮已预交),已退回原告程亮。审判员  黄利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 智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