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云峰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云峰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与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云峰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金商调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一、江苏云峰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前为被告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代偿原告货款178700元;二、案件受理费3874元,减半收取1937元,由被告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因义务人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云峰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商调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粘 铭执行员 房春生执行员 王德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