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民特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申请高某某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晓刚,吴丽,吴晓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民特字第36号申请人吴晓刚。申请人吴丽。申请人吴晓波。申请人吴晓刚、吴丽、吴晓波要求宣告高明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晓刚、吴丽、吴晓共同诉称,申请人吴晓刚、吴丽、吴晓共是被申请人高明英的子女,2013年6月28日,被申请人高明英到都江堰市中兴镇三溪村五里坡叶园农家乐避暑。201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高明英在都江堰市中兴镇三溪村五里坡特大山体滑坡灾害中遇难,三名申请人已于2013年8月10日在龙潭寺派出所办理了遇难者“无生存可能证明”。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高明英死亡。经查:高明英,女,193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3503082262,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251号1栋4单元2楼5号。申请人吴晓刚、吴丽、吴晓是被申请人高明英的子女。201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高明英在都江堰市中兴镇三溪村五里坡遭遇特大山体滑坡灾害,下落不明。2013年8月9日,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兴派出所出具关于高明英不可能生存的证明证实:被申请人高明英在灾害现场下落不明,抢先救援已结束,现场无生命迹象,被申请人高明英已无生存可能。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高明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高明英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兴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高明英不可能生存的证明在案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高明英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高明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