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执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左传圣、舒城县新兴家具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左传圣,舒城县新兴家具厂,王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0009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左传圣。被执行人:舒城县新兴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左传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林珍。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六执字第000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舒城县新兴家具厂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山北路新兴家具厂1幢、2幢(房地权皖舒字第00041441号)房产(系本案的抵押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舒城县新兴家具厂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山北路新兴家具厂1幢、2幢(房地权皖舒字第00041441号)房产(系本案的抵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