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行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水利局,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宛龙行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守强,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楠,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伟,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自杰,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宛)水罚决字(2013)第06号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3)宛龙行审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因暂时困难。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水利局(宛)水罚决字(2013)第06号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党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