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金瑞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853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甲。因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丹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金甲醉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大溪镇方山大道新世界国际大酒店前路段时,被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将其带至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检测,被告人金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被告人金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乙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阮蓓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方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