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张兆利,陈利平与魏善红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利,陈利平,魏善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张兆利。原告陈利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善红。二原告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 正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