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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张兆利,陈利平与魏善红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利,陈利平,魏善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张兆利。原告陈利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善红。二原告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 正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