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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格兰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672-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格兰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南方自行车有限公司,邵雷,潘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格兰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大龙,董事长。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南方自行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华。原审被告:邵雷,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原审被告:潘建华,男,汉族,1958年1月22日出生。上诉人深圳格兰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南方自行车有限公司、邵雷、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格兰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格兰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