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杭州淳安千岛湖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松鹤链条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淳安千岛湖中集物流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松鹤链条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163号原告:杭州淳安千岛湖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永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钱月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长松,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淳安千岛湖松鹤链条厂。经营场所:淳安县威坪镇原东方电厂坞。负责人:方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淳安千岛湖中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千岛湖松鹤链条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淳安千岛湖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千岛湖中集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淳安千岛湖松鹤链条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淳安千岛湖中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杭州淳安千岛湖中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