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兴县蔚汾镇全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吕俊兵、王平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县蔚汾镇全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吕俊兵,王平则,裴桂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号申请人兴县蔚汾镇全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赵晋明。被执行人吕俊兵。被执行人王平则。被执行人裴桂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吕俊兵、王平则、裴桂融履行(2013)兴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吕俊兵所有的吕梁华强贸易有限公司卖到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第一项目部的燃油款壹拾柒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