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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林炳炉与王开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46号原告林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郑锦川,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