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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项盟与黄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盟,黄继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421号原告项盟。被告黄继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盟与被告黄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项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盟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项盟承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方 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