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项盟与黄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盟,黄继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421号原告项盟。被告黄继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盟与被告黄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项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盟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项盟承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方 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