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永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应荣臣与李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荣臣,李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516号原告:应荣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书仁。被告:李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负责人:徐明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晓燕。我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应荣臣诉被告李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荣臣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荣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应荣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熏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