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倩诉被告马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倩,马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2541号原告邹倩,女,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马学民,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邹倩诉被告马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蕴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学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3年5月13日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期2个月,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书写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马学民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证。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被告马学民立据向原告邹倩借款10000元,借期2个月,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马学民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马学民偿还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学民偿还原告邹倩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