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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孙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3)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万安、郭爱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甲化名孙某乙在网上征婚,编造父母健全、在城里有房有车等虚假信息取得了被害人丁某甲的信任。2013年1月先后三次以干工程用款、给母亲看病等名义骗取丁某甲现金32000元,并将该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甲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孙某甲的笔录,证人杨某、冯某的证言,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被害人丁某甲收到退赃款的收据,抓获被告人孙某甲的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孙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英军助理审判员  卢伟方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